更新时间:2022.06.07
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如下:首先由双方当事人报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协商向医学会申请鉴定,随后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一种,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一、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和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二、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三、医学会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等等。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行为人若有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行为,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的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都有以下这些: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倒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等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现的原则不包括应严格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在实体规则上,必须坚持科学性的以外的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机关处理的最为重要和直接的证据,对判断医患双方的是非、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尽可能提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以及其他应该具备的内容。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有:行为人可以在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