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3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而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但是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1、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扣押财物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 2、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
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被行政机关强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对于财物的先行扣押,存款、汇款的冻结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被行政机关强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对于财物的先行扣押,存款、汇款的冻结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种类之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而对于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则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来实行。
扣押财物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下: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复议期限是六十日,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诉讼期限是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三个月。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该机关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