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职权: 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管制、
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能提起反诉,公诉案件不能提起反诉。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并且反诉的规则适用于自诉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立案;有权决定侦查的范围与内容;有权决定对犯罪分子实施何种强制措施,有权执行法院所作的裁判。
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种类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职权: (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 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是否立案与撤销; 2、侦查权,是指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其工作内容等; 3、执行权,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协助法
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这几种。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条件如下: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
移交起诉的法定条件是: (一)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符合起诉条件;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
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的规定有: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