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以下房产是不被允许抵押的,土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和在建工程的,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地产和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益事
列房产不可以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已依法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古建筑被列为文物保护,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 5、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
经押权人同意能买卖抵押房产。已经抵押的房屋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买卖物已经抵押的,买卖行为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买卖行为可认定为无效,房屋应当予以返还。
抵押期间经抵押权人同意能买卖房产。房屋作为抵押物,非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无权私自进行所有权的变更,抵押权人拒绝买卖请求的应在贷款还清、解除抵押状态后进行买卖。
抵押后的房产可以买卖,但是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
下列房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公告拆迁的房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1、原则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可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土地所有权;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