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如下: 1.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涉外结婚登记手续规定有:准备好登记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和经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涉外离婚财产处分权的规定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或妻一方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会因代理权限的不完全,而导致合同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涉外继承的法律规定有: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等。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法律对涉外结婚有如下规定: 1、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等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以及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2、涉外婚姻必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其他规定。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
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承认涉外婚姻判决的法律规定:外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成立契约者,纵然不在法国居住,法院亦得传唤,使之履行义务。即外国人在外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而负有义务,法国法院仍得管辖其诉讼。法国法院以上述规定解释为只要离婚当事人中有一方为法国人,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此原则有以下几项例外
承认涉外婚姻判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
我国涉外离婚管辖的规定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