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房屋买卖担保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作为担保人,其抵押的房产将可能被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偿还债务。
房屋买卖担保人的责任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房屋买卖担保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房屋买卖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担保人的责任是为债务提供担保,以房屋作为担保物为自己或者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就房屋优先受偿,实现自己的债权。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
在二手房买卖中,担保人所需承担的责任由合同具体约定来确定。一般担保的,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有权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担保人有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
1、一般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购房时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预期违约,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 3.不适当履行,虽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