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0
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或方式。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是: (1)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3
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离婚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方式: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离婚案件中,婚姻登记地并不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需要向另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提起诉讼。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婚姻缔结地与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原则有:采取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被告为外国人,且在我国无固定居所的,采取以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若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采取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涉外婚姻离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
去婚姻登记处离婚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 2、配偶同意离婚; 3、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探视权行使等内容已达成了一致意见。
离婚案件的管辖如下: 起诉离婚,由提出离婚的一方,到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另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可以到本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