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3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标准是: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
新公司法认缴出资额方面的修订有: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
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法律规定是应当对于目标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收购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
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 2、通过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出资; 3、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出资; 4、未经法定程序收回出资的其他行为。 公司债权人要求撤资股东在撤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以下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 1、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租赁、约定回购、销售房地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通过转让林权、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养殖)、租种(养殖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
新公司法对对外投资的规定是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未实缴出资不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当公司清算以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到缴纳期限也需要缴足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就是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