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一般否认该这种情形下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否认在这种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因为债权尚未到期。以物抵债是清偿债务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对如何清偿债务的安排。因此,在确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和履行情况时,应以尊重当事人为基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一般否认该这种情形下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并非是否抵押的理由。倘若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登记机构没有予以拒绝的理由。 首先,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时限,即并未要求当事人必须于抵押合同签订后多少日内; 或者一定期间内必须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债务清偿后,债权人的抵押权也随之终止,如果有办理抵押登记的,需要即时注销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
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否认在这种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因为债权尚未到期。以物抵债是清偿债务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对如何清偿债务的安排。因此,在确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和履行情况时,应以尊重当事人为基
夫妻约定债务清偿一般只在夫妻内部有效,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双方主张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
1、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2、实务中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有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两种存在形式。
以房抵债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到期还未履行,则在两个合同都成立的情况下,以房抵债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所以是有效的
以房抵债协议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时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
以房抵债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到期还未履行,则在两个合同都成立的情况下,以房抵债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所以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