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4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
管辖变通包括: 1、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法院不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分类是: 1、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2、不属于以下自诉案件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但如果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则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按相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具体有以下的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
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了普遍管辖的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国际犯罪。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无论犯罪人属于哪个国籍或哪个居住国,也无论犯罪人犯下的罪行是否在中国内犯下的,中国都可以根据普遍管辖的原则,对该名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这是由于犯罪分子
管辖的分类如下: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