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3
抵押担保与抵押反担保的区别在于:担保的对象不一样,法律性质不一样等,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抵押担保与抵押反担保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一样。具体而言,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而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并且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但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关于担保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
未约定抵押担保期限的,按以下的规定计算担保期限: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法律规定抵押担保期限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未约定抵押担保期限的,按以下的规定计算担保期限: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抵押担保期限的,按以下的规定计算担保期限: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无抵押人承诺的抵押担保合同,一般不可以成立。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抵押人未承诺提供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担保合同未成立。担保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会成立。
抵押和质押都是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