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享有连带债权或者承担连带债务的债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必须以有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民事执行中,有效判决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在共同侵权的判决中,法院认定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人民法院
连带之债的效力如下: 1、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支付,债务人也有权主动向任何债权人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被债务人全部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被消灭; 2、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效力有: 1、连带债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债权人都有权向债务人要求全部付款,债务人也有权主动向任何债权人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被债务人全部付款,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被消灭; 2、连带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明确所有债务。债权
按份共有是连带债权。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约定,共同享有对应部分的权利及共同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按照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应原则,在对外关系上,按份共有人共享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比如按照共有人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而且挂靠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是:债务是同一标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目的相同;多数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等。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券的主要特征: 1、有大多数债权人或大多数债务人; 2、债务是同一标的。只要一方多数人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务履行前不确定,也不确定,就会建立连带债务; 3、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目的相同; 4、多数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
连带之债的处理方法:连带清偿。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