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2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
城镇土地出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课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建设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镇和工矿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建设镇、工矿区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
一、一级地一级地分为两个片区,其中:第一片区位于市中心城区,级别界线走向为:自北部铁路(XX东侧)起,向南沿XX-----XX-----古城路-----建政路,至XX,向南沿XX-----新竹路---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使用以上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如下:本市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三县一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方式和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根据
工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城镇工业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
城市用地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赋以一定用途和功能的土地的统称,是用于城市建设和满足城市机能运转所需要的土地。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