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著作权有以下法定许可的情形: 1、报刊转载,作品发表后,除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作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的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下: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享有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就作者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合意。该合意旨在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作者财产权出质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该作者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作者财产权的价
著作权质押登记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三条,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特点如下: 1、许可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 2、用户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发表不得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 法定许可除支付使用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从设定目的来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满足用
著作权限制中有以下法定许可: 1、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形;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 3、著作权限制中的其他许可。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 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著作权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
著作权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