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公司股东改名字不一定需要本人去,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应当如实出资。
股东名称变更需要工商变更。股东名称变化了代表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须办理工商登记,说明公司股权发生了对外的实质转让,内部股权转让并不一定导致股东名称变更,但股东名称变了则工商登记也跟着变。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决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董事,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享有股东(或股东会)的权利。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当与股东(股东大会)签订聘用合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决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董事,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享有股东(或股东会)的权利。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当与股东(股东大会)签订聘用合
股东如果是公司法人代表是能以公司的名义签合同的,或者经过公司授权后可以以公司名义签合同。法律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 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
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除名,应当召开股东会,并经过股东会形成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表决事项分为一般事项和特别事项,一般事项需要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事项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
挂名股东合法。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行政专法规的规定,则是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为代持股协议。
隐名股东一般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隐名股东则是不合法的。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