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留守儿童监护人应按下列标准认定: 1、若父母健在,且无法定撤销监护事由的,留守儿童的监护权仍然归属于其父母; 2、若父母将子女托管他人的,受托管人应当对托管的未成年承担监督、管教等责任。 有《民法典》第26条、第27条关于监护人的相关规定作
当事人要去被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指定监护人证明,监护人证明由监护人本人带齐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监护人证明开具地点如下: 1、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 2、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一、
老人的监护人证明由监护人本人带齐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被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开具。证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但一定要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让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章。
只要留守儿童的父母还在,他们的监护权都不会被改变,但如果父母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他们是有权利将他们的孩子托管他人的,而受托管人就对被托管的孩子有监督、管教的责任。
在我国孩子的监护人包括: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儿童法定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其中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证明一般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进行开具。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儿童监护人须知有,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无监护人证明要写明下列事项: 1、标题为无监护人证明书; 2、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3、当事人确无监护人,特此证明; 4、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证。 无监护人证明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开具。
无监护人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 2、父母姓名、身份证号; 3、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无力监护的原因; 4、证明单位签字盖章; 5、证明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