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 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依据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
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2、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 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或标的额的20%计算,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具体标准可以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同时可以根据违约情形判断实际损失。
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买房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退房: 1、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3、按揭不能,买受人有权退房。 4、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
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关于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约定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本违约 (1)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出卖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后果有:未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存在违约责任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是: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补偿,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违约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赔偿款项。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卖合同对违约赔偿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若协商不成,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一、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 二、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 三、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