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8
老师执教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
一、合并执行是刑法上的数罪并罚,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在分别定罪量刑以后进行合并处罚。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是典型的数罪并罚的类型,但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属于数罪并罚的类型。 二、合并执
所谓的合并执行的法律依据这在立法意义上叫法条竞合,就是说立法时法律条文“走顶了”,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在进行处罚时,就只能按违反一部法律条文来处罚,一部法律条文处罚了,就不能再按另一部法律条文来重复处罚同一个违法事实,如果这
合并执行制度,是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该项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贯彻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
所谓“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师要守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从现行我国相关法律来说,法官的释明权可以在对上述所有方面都进行释明,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义务。当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要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之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
执行依据文号是生效判决第一页第三行列明的案件编号或者是仲裁裁决书的案号,执行依据单位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单位,以上面加盖的印章为准。执行依据文号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委托执法是指有行政执法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
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具体内容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