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工伤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法律规定不能申请再次鉴定,其救济方法是: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没有工伤鉴定书劳动者个人是可以去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携带有关材料前往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而且这种鉴定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工伤鉴定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再次鉴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法律规定不能申请再次鉴定,其救济方法是: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为: 1、提出申请: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进行审查; 3、鉴定程序; 4、鉴定回避; 5、鉴定结论。
一般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去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