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4
有关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相关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涉外仲裁撤销的情形有: 1、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由于他人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的程序不符规则的; 4、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或仲裁事项超出范围的。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如下: 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劳动仲裁庭可裁决先予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且案件类型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劳动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案方式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