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6
行政拘留期限的计算方式是,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行政诉讼期限的计算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有误或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2014年修正的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一定要在上诉期内上诉,否则,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则第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了。
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既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处罚、教育,预防其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又可以对社会上的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防止他人从事同样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
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既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处罚、教育,预防其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又可以对社会上的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防止他人从事同样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
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而不是以时为计算单位。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从被执行行政拘留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入所当天不计入,执行到第二天即为一日。比如6月15号下午入所,拘留五天,则6月20号下午出所
计算行政诉讼期限的办法: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六个月。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有误或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行政处罚法中的追究时效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天开始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等。
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时效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效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且加处罚款的计算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