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4
有期徒刑不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死缓、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一般不能减刑,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死缓也不在上述可以减刑的刑罚之中。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减为有期,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法律后果是:终身没有以下的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
犯罪分子若被人民法院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是还可以进行上诉的,上诉权不属于政治权利之一,且判决刚刚作出,并不会立即生效。《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剥夺政治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
犯罪嫌疑人被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之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进行上诉,剥夺政治权利属于刑事处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因此对于这种处罚,也遵循我国刑法对于上诉的具体规定,对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行为依法进行上诉,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可以上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只是政治权利被剥夺,并没有被剥夺上诉权,所以是可以上诉的。 如果犯罪分子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