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不能形成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对价关系,也不能产生后履行抗辩权。
没行使合同撤销权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三个月内,或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原合同继续生效。
合同履行中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当事人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目前合同法中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
债务没有到期,可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但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
代位权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延迟; 5、债权人必须保全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并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1.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