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得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外,一人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下列责任: 一、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而一人公司本身由于是独立的法人,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而一人公司本身由于是独立的法人,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
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不用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有在滥用法人地位给公司带来损失时,需要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有以下特殊情况,股东则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一人公司对股东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人公司本身是独立法人,对公司的全部财产负责。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普通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公司的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仅仅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形,如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