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8
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具体包括的含义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
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是: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明显超越法定权限的。就法律保留事项作出行政决定而无法律依据的。没有法律依据剥夺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如下: 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并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
可以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的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以及明显不当的。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进行行政复议的期间,行政机关所作出逇行政行为是有效的,其仍然可以予以执行;但是具有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等情形的,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