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民法典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所以主债务延期的,主债务未消灭,抵押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如下: 1、抵押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质押品是动产和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将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和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应当向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根
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它们的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抵押物失效的,抵押担保也失效。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
抵押权客体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增强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与土地利用不可分离,是伴随土地私有过程而产生的土地利用规
抵押合同不要约定抵押期限。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一并消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抵押签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应当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个人签的抵押合同有效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具体有:合同双方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主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抵押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