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得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人有孳息收取权;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满足法定条件就是有效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登记无关,一般合同成立时就生效。抵押登记只对抵押权的成立有影响。抵押合同生效之后,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权转让需要抵押人同意。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权不需要抵押人同意,但需要及时告知抵押人。而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也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对其无效。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可以,如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抵押权人就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处理抵押财产,如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和抵押都不能约定担保期间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但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押权时,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转移。抵押和质押都设立了流质条款,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约定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标的物归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所有。但实现抵押权或者质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贷款抵押不能只抵押建筑物而不抵押土地所有权。以建筑物为抵押的,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因此贷款抵押也需要遵循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是分开的,要分别判断。如果反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则反抵押合同有效。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反抵押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合同责任。
质押权人不可以抵押质押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
债务人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