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8
工作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代班受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职
需根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确定。若存在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条件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同时不存在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则应当属于工伤。 是否属于工伤,可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力
施工工人受伤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其他。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
上班期间,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伤害都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如果职工是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也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所以如果代班人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若是职工之间协商代班,而代班人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发生工伤的,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时间;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家属、工会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充受伤部位申请,并提供书面申请、原工伤认定决定、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将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将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员工出差受伤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 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
不一定。 如果年满六十一周岁,并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伤者可以从雇主责任的角度追究雇主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就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或者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则依然受《工伤保险
工伤必须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员工遭受工伤后进行工伤鉴定的方式为:应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然后携带诊断证明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进行鉴定,最后等待鉴定等级或结论公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