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不可以。对仲裁管辖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但不能不到庭,如果不到庭的,仲裁机构可以缺席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对仲裁管辖有异议不可以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仲裁管辖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但不能不到庭,如果一方不到庭的,仲裁机构可以缺席裁决。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
第三人不能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
一般在收到二审法院驳回裁定书后,二十天左右,二审法院将案卷移送到一审法院立案庭,一审法院在7天内将卷宗再移送到业务庭法官手上,业务庭法官在一个月之内安排开庭,在审期内下判决。
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因为原告是可以先行选择法院去起诉,原告提起诉讼,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而法院认为不该受理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告知原告到管辖权法院立案。
诉前调解程序中,法院并未正式立案,被告参加诉前调解并不是必然认可了该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仍有权在诉前调解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