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确定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
法律对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如下: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
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4.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等等。
代位权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法律规定:现行《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管辖适用于一般诉讼管辖,管辖地应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已废止)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虽然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是: 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4、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
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是,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和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并且该债权不属于专属债权的,则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权利。
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535条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和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并且该债权不属于专属债权的,则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