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刑事案件中的检察院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案件中检察院的刑事抗诉的含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重新审理的法律监督活动。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如下: 1、检察院认为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如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法庭,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法院审理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即生效。
(1)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2)程序问题。 2、根据《刑事诉讼法》23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
检察院刑事抗诉的最新规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
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法院必须再审。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应该提出抗诉。比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该提出抗诉;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无罪或者无罪的应该提出抗诉;对重罪适用刑罚,对重罪适用轻罪,明显不适当的应该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