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债务人是与债权人相对的概念,是指在债之关系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也就是债权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其法定义务: 一、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是附期限的,而且已经到期了,需要债务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期限之内偿还债务,否则将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是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其债务的。但是部分履行债务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能拒绝。而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则由债务人来承担。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是有留置权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依法占有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并有权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占有的动产享有留置权。留置权的范围已经大大扩大。不仅可以扣押债权人根据合
在有多个债务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债务人进行债务的偿还,也可以向全部的债务人索要债务。法律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履行债务。 2.如果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未明的,债权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的,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没有代位权的,有代位权的是债权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时限法律并没有规定。实践中通知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向出让人履行前作出。因为转让合同生效前,通知没有意义,债务人已为履行之后,通知则失去价值。
债权转让的,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
债权人转让权利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生效。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