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股权未登记不是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
股东股权变更应经下列流程办理登记:股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核准。
股权未登记不是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等。
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 3.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
控股股东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解散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符合法定情形的,控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
条件: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一名
股东有解散公司的权利。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概括情形 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果公司继续存续的话,会导致股东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而且其他的方法也无法解决。 (二)具体情形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而且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十分困难; 2、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做
股东有解散公司的权利。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