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司法解释,共计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司法解释,共计32条。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是: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行政复议范围包括: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是: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
(一)权利保障原则。《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依法行使异议权提供了保障。一是确保依法应当受理的异议都能够被及时受理和审查;二是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三是方便当事人寻求救济。 (二)分权制衡原则。《异议复议规定》从两
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 (1)当房屋执行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执行人提出异议; (2)法院收到申请书以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的那么需要进行改正或者是撤销; (3)若提出的证据不充足,那么会不成立而且驳回申请书;
执行异议复议期限是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别为: 1、主体区别。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异议理由不同。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是认为人民法院的行为违法,而对执行标的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商品销售;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