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8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地产买卖合同: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2)因不可抗力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3)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4)
不通过按揭申请的可以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应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开发商在接到退房通知15日内为购房者办理退房手续,将全部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并根据按揭申请不通过的原因确定违约方,由违约方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买卖双方均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就订立买卖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或者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
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主要原因是在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其主要表现为:①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来签订合同②当事人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如对标的种类(把商铺理解为住房)、规格型号(如朝向、楼层、户型等产生重大误解
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而使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既享有权的一方可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也可抛弃撤销权而使合同继续生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撤销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合同的撤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撤销合同,协商不成的,可
解除卖房合同违约解决办法如下:依据我合同法的规定,非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造成合同违约的,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如果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买卖合同未生效;但如果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
一般来说,房屋租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该买卖合同的时候另外约定了合同生效日期或者附加了其他生效条件的,则需要等到约定的生效之日或者生效条件满足之日,合同才可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
买安置房办理买卖手续如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缴纳首付款,由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等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安置房变更登记申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