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4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
丢失枪支不报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指的是按照法律配备了公务用枪的人将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且导致了严重性后果。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的情形包括他人使用丢失枪支致人轻伤以上伤亡事故、他人利用丢失的枪支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具有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此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既遂的,相应的判刑标准为: 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此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特征是: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心态,明知枪支丢失应当及时报告却没有报告;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曾经持有枪支不构成犯罪。持有型犯罪应要求行为人对国家规定的管制物品有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当枪支实际占有发生转移,行为人就已经失去了对枪支的支配与控制。因为曾经持有枪支,丧失对枪支支配力与控制的,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