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8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毁损,被保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并且理赔的金额应当合理,且进行充分补偿,双方对于补偿的金额要协商一致,补偿的金额不能过多也不能不少。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有: 1.生产利润损失; 2.经营利润损失; 3.转售利润损失。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构成需
间接损失的赔偿一般按照以下原则: (一)确定赔偿的目的是在金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同样状态; (二)损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发生的损害; (三)违约时受害人有权取得的实际损失是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可能产生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
工伤保险赔偿原则如下: (1)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3)个人不缴费原则; (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6)集中管理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
工伤保险补偿实行以下补偿原则: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
民法典中的损益相抵原则是: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由于我国并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据。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
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如下: 1.间接损失的发生必须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坏有密切的因果关系。 2.必须有证据证明间接损失确已发生。 3.间接损失的赔偿应当符合必要性及合理性原则。 4.对于一些经常发生而且显著轻微的间接损失,可以在损害赔偿之外。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在损害额内扣除所获利益,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的原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我国承认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