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下列条件: 1.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 2.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 4.土地核准报废; 5.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以下条件: 1、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没有获得批准的; 3、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已经停止使用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的。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的条件,因土地性质不同而不同。以国有土地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条件如下: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以下条件: 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没有获得批准的; 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已经停止使用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的。
以下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
关于国有土地的规定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
出售土地使用权需要的条件是: 1.采用划拨方式的应取得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采用出让方式的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关于国有土地的规定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使用土地;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是: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法定条件是: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