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
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是:对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裁判规则: 1、法院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2、如果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法院应当判处其三年以上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行为,不仅仅危及到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且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的犯罪,是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了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以及相关的规定,从而造成他人死亡受伤的行为。我国刑
重大事故会被定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