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3
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2、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相应的处罚规定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的刑法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量刑作出了规定。触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不仅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会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一般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刑法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判刑规则: 1、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对该金融机构一般判处相应罚金; 2、对其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3-30万元罚金;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量刑处罚分为两档: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造成恶劣影响,情节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法院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法院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裁判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至三十万元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
法院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处罚: 1、法院对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金融机构,一般处相应罚金; 2、对其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3-30万元罚金;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5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法院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裁判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至三十万元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
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四个要件是: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