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退侦一次的情况下,是有可能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的几率是不大的,而且,退回补充侦查的这件事情根本就不能用几率的大小来衡量,如果案件确实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补充侦查,这本身就是基本的职责。刑事案件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两次之后检察院认为证据
检察院退侦两次的案件,如果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关于贩毒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一次补充侦查不够的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不超过两次。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期限为一个月。
审理贩毒案检察院退回一次侦查,如果能查清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则是足够的;如果不能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可再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经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理贩毒案检察院退回一次侦补,能够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的,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就足够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检察院退侦两次案件的处理: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证据确实充足的,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两次退侦之后,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不可以退回经侦三次,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