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债权债务补偿的财产范围: 1、合同承担:所谓合同承担,是指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将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移交给第三方; 2、合同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3、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除
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如下: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破产的财产范围如下: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结束前取得的财产; 3、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别的财产权,包括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破产企业未来应当行使的财产请求权; 4、作为担保的价格超过其担保的
1.无财产担保;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等。
破产债权人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包括未到期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
破产债权包括以下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的债权; 2、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等。
保证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
保证的债权的范围有,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的范围,并规定在保证合同或者主合同中。
担保债权的范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保证的主债权以及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责任是指为了债务人不履行其约定的债务时,保证人需要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