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补办结婚登记行为具有溯及效力,一经补办登记男女双方就是夫妻关系,不再是同居关系,和普通结婚登记一样,受法律保护。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目前事实婚姻已不被承认,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双方未符合结婚条件结婚的,符合结婚条件后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双方自补办结婚登记之日起,为合法夫妻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结婚证。
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但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
补办结婚登记且符合以下条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双方基于自愿而缔结婚姻关系; 2、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补办登记。如果男女二人不补办结婚登记,则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补办结婚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补办结婚证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双方基于自愿而缔结婚姻关系; 3、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双方还未登记结婚的,其婚姻无效,该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成立婚姻关系,只能够认定其为同居关系,其关系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应当及时其补办结婚登记。未登记结婚的,就不是合法夫妻,也就不属于对方当事人法律意义上的配偶。
1、准备好补办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查档证明、结婚证丢失证明以及三张二寸近期双人合影照片。倘若结婚证只是损坏,但仍能反应原貌的话,就不要原婚姻登记处或档案局开具的查档证明了,不然查档证明是必须要携带的。如果婚姻档案遗失,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