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行政复议的决定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
若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是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则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十五日内能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若是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就同一事由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变更的,可以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税务行政复议时效的规定有: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时效的规定为自知道该行政的具体之日起60天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是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则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决定形式包括:决定维持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原行政行为;决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