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公诉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天数按照法律的规定是一个月,并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函的相关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直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过,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时候,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是通知书或决定书,而不是所谓的退回补充侦查函,因为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是强制性的决定。
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可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可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般是指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意见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意见。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并且公安机关每次都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
退回侦查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不足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退回侦查的好坏不是绝对的,要看检察机关退回的目的,如果是案件缺少定罪证据,那么有可能是在定罪方面不能形成证据闭环,因此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当事人有利。如果定罪证据已经充分,但是对于
1、对于补充侦查是好事是坏事没有绝对,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许补充侦查完毕,证据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