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9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一般情况下是2个月,但是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延长一个月还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两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的条件如下: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56、57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
有下列注意事项: 1.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限是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因此,一般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办案时间,对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3天,对未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7天。 2.涉外案
已批准逮捕的,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
批准逮捕后会有两种结果,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退回公安机关。 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批准逮捕后原则上也可以取保候审,但是需要符合以下要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准的时侯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批准逮捕不能视为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中国人民检察院对不批准逮捕所作的书面决定。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证据等,人民检察院在仔细审查后,如果认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轻微不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虽然罪行较重,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多久需要依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1、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但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期限是没有规定的; 2、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侦查的,可以补
逮捕后移送起诉时限具体是一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移送起诉是指公安机关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査决定起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