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合伙企业没有股东,只有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其最高权力机构就是董事会,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能设置股东会,否则就是违反发律的硬性规定,企业是无法通过工商注册的。外资想要投资中国相关行业的时候,一定需要主要这项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
你所述的问题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2个股东消失。其原因可能是成立合资企业的当初,中方企业不应注销而注销(正确的做法是采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变更登记,保留原企业),外方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或者注销,因
根据《合伙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原合伙人在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
法律分析: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拟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
外资企业变更法人需要的资料有以下九种,分别是: 1、企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的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原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股东未出资不足的话,需要承担一定的对外责任。具体来说,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该按照注册资本的要求补足出资,以清偿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以现
股东出资入股之后,原则上不能撤股,否则属于抽逃出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股东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下,股东还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也就是说,股东只能将股份转让出去,但不能撤回股份。 股东计划转让其股份的,其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