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环境污染侵权有包含的特点有: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以及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等。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是适用无过错原则进行认定,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水污染中的排污方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同时,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排污方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
环境污染侵权的,一般赔偿被侵权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一般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错。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环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产生损失。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
破坏环境的行为人一般是需要承担修复责任的。《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
环境污染责任分配中的侵权责任根据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划分。只有一个侵权人的,则无需进行划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