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 4.轻微责
医疗损害责任划分是:根据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起的作用,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造成医疗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进行处理。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
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存在过错,或者患者的损害与自身的过错无关,否则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过错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就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事实,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