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3、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要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的债权合法有效; 2、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合法有效; 3、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尚未清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是专属权
债权未到期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行使其代位权,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的权利有: 1、实际权利,包括物权、物权、形成权、撤销诉讼和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3、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并且该债权是依法有效成立的,则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